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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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经2016 年 12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年 12月 30日

 

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包括中央专项、校部预算、科研经费、创收收入、附属中小学经费等),采购国家或学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图书(含电子数据库)、药品、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科研项目的采购需求,必须通过本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论证,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方可实施。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学校采购应落实国家有关科研项目资金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在扩大科研人员对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权限的同时,应加强对科研人员自行采购技术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专业软件和实验耗材。

  第六条 学校采购应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 学校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学校采购与招标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采购当事人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审定学校采购制度、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负责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直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审批、以及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学校采购与招标有关管理制度、并提出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方案。

  (二)负责学校采购计划编报、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执行统计信息上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资格,并建立维护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

  (四)负责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五)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全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与招标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实施细则、编制采购文件范本等。

  (三)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负责提出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组建及调整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调整的建议方案。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办理及合同公开。

  (六)负责处理采购工作的有关质疑,协助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采购工作有关投诉。

  (七)负责采购中心人员培训工作。

  (八)负责向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工作,反映采购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九)负责采购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执行单位为各类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一)财务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预算调整,科研经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经费确认和冻结。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含软件)、仪器设备类低值耐用品、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等购置计划管理和验收管理;负责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负责进口设备备案和技术协议审批。

  (三)基建管理处:负责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需求提供,采购文件的确认,现场踏勘配合,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

  (四)总务长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服务项目(含电梯、配电设备等与安装工程有关的项目)论证,采购文件的确认,履约验收等;负责学校维修经费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文件的确认,现场踏勘协调,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负责院系自筹经费维修项目的立项审批

  (五)房产管理处:负责家具采购需求论证及审批、合同履约验收等。

  (六)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文科处:负责科研项目批复或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转外单位经费的科研外协合同办理,国防科研项目外协加工、科研服务(前述除外)等采购需求审核,涉密项目及合格军方名单确认,合同审批,科研服务合同履约验收。

  (七)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化专项经费所涉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硬件、相关软件及相应的服务)的需求论证、立项,采购文件确认,合同审批,履约验收等。

  (八)图书馆:负责根据全国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购联盟、湖北省高校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工作组采购结果对学校电子数据库进行采购、合同签订续订(盖章)、履约验收;负责前述之外的各种介质的图书、报刊、文献资料的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确认,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

  (九)校医院(含医学院职工医院):负责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的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

  (十)上述未约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如属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由相应业务归口部门负责需求论证,合同审批,履约验收等。

  第十二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校内单位或科研项目负责人。采购人负责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编制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并对采购中心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确认。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采购人所属单位为各类采购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类采购项目申请、采购合同审批,协助各部门做好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评审专家资格采取公开征集、采购办公室审定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在学校采购活动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四)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中心或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采购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前期履行学校采购合同情况良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我校采购活动,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与我校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我校采购活动,并按照学校要求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处罚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的采购组织形式。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未列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采购人或所在单位按学校分散采购规定执行的行为。采购中心对分散采购提供采购文件范本、信息发布等服务。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组织制定,并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招标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单项采购预算额在法定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单项采购预算额在法定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中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列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学校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或由采购中心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条 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申请。采购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集中采购申请表》,经采购人所在单位批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务处确认预算经费后,报采购中心,并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进口设备专家论证材料;

  2.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维修项目立项文件。

  4.采购需求文件。

  5.采购人承诺书。

  (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等。

  (三)采购文件确认。采购人对采购中心编制的采购文件确认并签署意见。

  (四)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中心在相关媒体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

  (五)组织现场踏勘。对于大型复杂的货物项目、工程项目,若供应商有要求,由采购中心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现场踏勘。

  (六)采购文件的释疑。供应商有要求的,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和归口管理单位参与释疑。

  (七)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公开招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经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向财政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

  (八)开标、评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评审。

  (九)定标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中标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进行确认。

  (十)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十一)质疑及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程序

  (一)合同的签订。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要求洽谈、签订采购合同。

  (二)合同审批。由业务归口部门或采购人所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采购合同进行审批,并在《华中科技大学集中采购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及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

  (三)合同办理。由采购中心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盖章、登记、存档。

  第三十三条 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采购形式的采购及合同办理程序按相应的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信息公开的项目,采购中心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五条 采购中心对采购项目涉及的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档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档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档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表、论证报告、采购文件、投标或响应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业务归口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属学校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中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四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驳回。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中心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中心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采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十条 采购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受理。

  第五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而不执行学校集中采购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学校纪检部门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药品采购、合同管理等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后勤集团自筹经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由后勤集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十九条 图书馆电子资源采购,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图书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校医院、医学院职工医院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校医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和各有关单位按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2016〕3 号)同时废止。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2017 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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