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分法"矬子里拔大个儿"合规,"限矮"不合规?

发布日期:2021-07-21   浏览次数: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2020年受某预算单位的委托,对某比较冷门的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332万元,服务期限一年。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的评标方式为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价格权重15%,技术分权重85%。招标公告发布后,有3家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投标时间截止前,共有3家供应商送达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评审,评标委员会由四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3家供应商的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予以通过,3家供应商随后进入打分环节,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了评审。由于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普遍都做的都很差,技术分中的很多材料均未提供,因此评审总分普遍都很低,没有达到及格线,依次为56分,47分,44分。有一个评委提出,3家公司投标书都很差,采购的质量肯定会受到影响,而且总分都未到及格线,建议判定3家供应商都为无效标,本项目流标,采购失败。组长组织讨论,视乎找不到判定3家供应商都为无效标的理由,最后一致推荐得分56分的A公司为预中标单位,并出具了评标报告。最后本项目顺利完成履约,采购单位也较为满意。


为避免上述情形出现,本项目第二年预算下来了,也即2021年采购时,代理机构依据所谓的“专家”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评标办法中规定,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评审得分60分属于及格线和“限矮”线,也即属于中标门槛和资格条件,当任一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低于“限矮”线60分,其投标为无效标。该项目上网发布后,有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理由是设定评审得分“限矮”不合法,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最后代理机构修改了评审办法,删除60分及格线和“限矮”线的要求。


问题引出


1.综合评分法“矬子里拔大个儿”是否合法合规?


2.评审得分“限矮”线是否合法合规?


专家点评


问题一:“矬子里拔大个儿”合法合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即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在本案例中,3家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都为不及格分,分别为56分,47分,44分,但并不属于法定的废标情形。由于3家供应商全部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进入了打分评审程序,已经属于合格供应商,也即供应商只要进入综合打分程序,就是属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尽管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普遍都做的很差,技术分中的很多材料均未提供,但按照评审办法依旧可以进行打分。不管最后得分多少,投标文件为还是有效的投标文件。“十个指头有长短,荷花出水有高低”,不能因为标书做的差,得分低就判定为无效。


问题二:评审得分“限矮”线不合法,也不合规。评审一般分为资格检查、符合性检查、评审打分、书写评标报告等阶段。打分评审阶段属于详细评审的范畴,进入打分评审阶段,表明投标文件已通过资格检查、符合性检查,不再属于无效投标的范畴了。案例中的招标文件载明,评审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不得参与综合排名,实质上剥夺了评审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人进一步评审、比较和中标的权利。供应商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或符合性条款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得分高低不应该成为认定无效投标的理由,因此设定评审得分“限矮”线违背了程序上的有关规定。设定评审得分“限矮”线,排斥了技术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依据87号令55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设定评审得分“限矮”线其实属于门槛和中标资格条件,而得分必须在打分基础上才能得出,因此设定评审得分“限矮”线有违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而且逻辑混乱。假设本案例有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和符合性检查,但最后的评审得分又分别为98分,77分,59分,那么依据招标文件“限矮”线的规定,得分59分的供应商属于无效投标,这样合格供应商也就只有2家,本项目还应该流标,等于又剥夺了得分97分这家优秀供应商的中标权利,因此这样设置明显逻辑混乱,不合规,也不合理。


招标人的初衷是遴选出技术得分高、综合实力强的中标人,但并不能因此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采信一些所谓伪 “专家”的意见,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诸如本案例设定评审得分“限矮”线,就属于这种违法情况。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也不得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作为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提出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可以设定少量的星号技术指标(星号指标不宜再作为评审打分因子),适当提高技术门槛和要求,星号指标不宜过多。对于特别冷门的采购项目,最好在调查需求情况,少设或不设星号指标,否则易导致有效标不足3家,导致采购失败,影响采购效率。


作为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若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不足时,建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咨询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以保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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