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填写供应商自身企业性质吗?

发布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某医院委托,对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本项目的预算为450万元,共分为4个包,投标人可投任意包件,但需要按包件独立投标。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1—4包都允许接受进口产品。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了格式要求。投标截止后, 每一个包均有4家供应商前来投标,且全部为经销商(都非制造厂家)。其中A公司投了第一包(进口产品)和第三包(国产产品),且按规定递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A公司在声明函中填写了自己公司的企业性质为微型企业,也填写了设备制造厂家的企业性质为中型企业。


问题引出


A公司的企业性质究竟应该如何界定?


专家点评


企业性质不等于投标供应商自身的企业性质。政府采购过程中,企业性质界定不能仅仅根据投标供应商自身情况来界定,而应当考虑项目属性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于服务型采购项目,依据投标供应商自身的企业性质来界定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货物采购项目而言,要看投标供应商是否属于制造厂家,如果属于制造厂家,那么依据投标供应商的企业性质来界定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代理商,企业性质界定其实和代理商本身的企业性质是没有关系的,只要依据制造厂家的企业性质来界定就可以。


对以上案例来说,企业性质不能界定为微型企业。A公司属于代理商,该公司依据企业划分的标准,确实属于承诺声明函中填写的一样,属于微型企业,但不能仅仅简单的依据A公司的企业性质而界定为微型企业。对于货物类项目,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是制造厂家,中小企业性质不等同于投标供应商自身的企业性质,而要作为一个整体和动态的去看。


企业性质界定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以上案例中,投标供应商A公司投了两个包件,投标供应商A公司在第一包中投的是进口设备,在第二包中投的是国产设备。此时,对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企业性质认定须要分包件进行。第一包中,投标供应商A公司因投标货物为进口设备,尽管声明函中承诺制造厂家的企业性质属于中型,但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国外厂家不属于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所以在第一包中应该认定为大型企业,不可认定为微型企业。在第二包中,则依据声明函中承诺的制造厂家的企业性质,应该认定为中型企业,也不可认定为微型企业。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一把利器,那么准确划分并界定中小企业就是关键,弄明白如何界定中小企业至关重要。不少人的误区就是把投标供应商的企业性质等同于企业的性质,这是错误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相关的规定上看,中小企业的性质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整体的、动态的概念,包件不同,可能企业性质也不同。我们不能单纯的只看投标供应商本身,而应该和项目属性、项目投标情况以及和是否和大企业存在关联控股等结合在一起来界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过程中什么样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不能根据投标企业自身情况来界定,而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并综合考虑具体的情况。


目前我国主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对16个行业,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具体可参考工信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但实际操作中并不单纯看投标供应商的企业性质需要整体把握,要从项目的整体上着眼,不可以仅仅依据投标供应商的企业性质来判断,不能只站在投标供应商的一个角度往看,还要从项目属性、制造厂家、关联控股等特殊情况,从多个角度动态来剖析界定。特殊情况有: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也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还有就是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也不属于中小企业。对于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才能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承诺制是主基调。依据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也曾给出答复:《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提供即可,并承诺由本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制造商不需要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货物类项目采购,投标供应商如果想要享受中小企业政策扶持,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承诺本次投标的制造厂家的企业性质。特别是投标人如果属于代理商的话,必须在申明函承诺中填写制造厂家的企业性质,而不是填写投标供应商自身的企业性质(当然,如果投标供应商是制造厂家除外)。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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