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 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 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 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 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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