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须知

发布日期:2016-05-16   浏览次数:

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采购人应当对纳入学校预算资金范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三、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

五、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六、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七、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十、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十一、采购人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十二、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拒绝评审结果。      

十三、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十四、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五、采购人应当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十六、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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